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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上梁抛馒头,哄抢中受了伤 ——诸暨网-凯发备用官网

伤者、房主、村民,谁的错?

发布时间:2020-10-12 08:30:41 来源:诸暨日报 编辑:骆依婷  审核:杜萌颖
  在江浙一带,自古就有“新房上梁抛馒头”的风俗习惯。即在新房栋梁上完之际,主人拿出馒头、糖果等当街抛出,抛得越多,抢得人越多,就预示着这家人从此兴旺发达。而抢到馒头的人,则能沾上喜气、福气和财气。

  “新房上梁抛馒头”,这本是件高兴事,但同山镇的一名房主周某某却因此吃了一场官司。

  前几天,原告王某某看见被告周某某家在举行上梁仪式,数十位村民正哄抢着馒头,好不热闹。王某某按捺不住,也上前凑起了热闹,却在抢馒头过程中,一不小心被另一被告寿某某推搡挤压伤了膝盖。于是,受了伤的王某某便要求寿某某、周某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9074.94元。

  “我不是故意的,也是被别人推搡后才撞到王某某的,而且若他不去抢馒头,这样的事情也不会发生。”“‘新屋上梁抛馒头’是农村习俗,我与王某某不是一个村的,也没邀请她参加仪式,她的伤与我无关。”寿某某与周某某这样各自解释说。三方一时争执不下,于是王某某将寿某某、周某某诉讼至诸暨法院。

  法官说法:“新房上梁抛馒头”系当地习俗,在哄抢中难免会有挤压、推搡等危险行为。原告作为地方百姓,对“新房上梁抛馒头”以及相应哄抢行为的危险性和损害后果均应有预见或认知,参与其中视为自愿承担风险。因此,房主周某某在本次事件中并无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同理,寿某某对王某某受伤后果的发生也没有过错,但王某某是被寿某某撞到后受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寿某某对原告王某某遭受的损失进行适当分担。

  由诸暨市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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