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跑腿”帮哥们买毒品——诸暨网-凯发备用官网
结果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罚一万元
发布时间:2020-08-21 08:32:55
来源:诸暨日报
编辑:骆依婷 审核:杜萌颖
■通讯员 何若愚
近日,诸暨一男子何某因吸毒被抓。据他交代,自己的毒品都是哥们陈某帮忙“跑腿”买的。
最初,因为陈某在“跑腿”过程中并未赚取差价,所以没有对其立案侦查。但当案件移送至诸暨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却发现了其中“猫腻”。
当时,在办理吸食毒品案件时,民警抓获了何某,并通过他的供述,了解到其毒品是由陈某“跑腿”购买。
由于法律上“代购毒品”不作为犯罪,而陈某的确在这过程中,未赚取差价,所以他并没有被立案侦查。
今年,该案移送至诸暨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审讯时,何某却说:“都是让陈某帮忙买的,但他是哪买的我不清楚。”也就是说,事实上何某并不认识毒品卖家胡某。
浙江省相关规定对“代购毒品”明确界定为单纯的“跑腿”行为,即代购者受委托到毒品买家指定的卖家那里代购少量毒品且未从中牟利。
但是,何某不认识胡某,不可能委托陈某去胡某处购买。这也就说明,陈某并不是帮助何某“代购”,而是买卖。
原来,何某和陈某本就是哥们。2019年,何某得知陈某有毒品购买渠道,曾多次通过陈某购买毒品,并一起吸食。陈某归案后,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依然拒不认罪,认为自己并未从中赚取差价,只是简单的代购行为。但是,检察官分析后认为,陈某的行为实质上具有毒品交易性质,是贩卖毒品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之后,检察官通过细致的证据审查,核实敲定了陈某出于吸毒的共同癖好,多次通过微信收取何某毒资后,再从毒犯胡某处购买毒品。然后平价转卖给何某,供其吸食的事实。
近日,法院采纳了诸暨市检察院精准量刑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对该院追诉的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