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办、上门办……疫情期间,诸暨检察院、生态环境诸暨分局深化“三服务”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凯发备用官网

网上办、上门办……疫情期间,诸暨检察院、生态环境诸暨分局深化“三服务”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发布时间:2020-03-06 10:12:54   来源:诸暨日报  编辑:宣栋瀚

  复工复产进行时

  不起诉 还送上提示函

  诸暨检察助力民企复工复产

  “

  在企业准备复工时,检察官第一时间把不起诉决定书送上门,我心里的石头总算落地了,感谢检察机关。我们会按照提示函上的建议一一对照落实,争取企业早日恢复正常经营。

  ”

  日前,我市某服饰企业老总傅某某拿到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送来的《不起诉决定书》和《复工防疫检察提示函》,这两份文书让他热泪盈眶。

  2019年,傅某某因贪图小利,虚开多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数额不大,但已构成犯罪。案发后,傅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积极补缴税款,弥补自身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经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傅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而目前正是企业复工的重要时期,如傅某某被起诉,将给企业经营造成巨大影响。在综合全案情况后,该院最终对傅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了解到傅某某正在积极准备企业复工后,检察官转变工作方式,主动上门宣布不起诉决定,同时还贴心地准备了一份开工“礼物”——《复工防疫检察提示函》。

  提示函细致梳理了企业复工需要的防护、防疫、防控要点,并温馨提示疫情期间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点。同时,检察官还实地参观了厂房,对工作台间隔距离及员工体温检测点等问题提出了建议。

  
  据悉,市人民检察院聚焦疫情防控,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开展“三服务”工作,派驻10名检察干警作为“助企服务员”深入民企,精准对接,为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提供司法保障,并结合工作实际出台了《关于服务保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工作意见》,从畅通服务通道、发挥“四大检察”职能、积极服务企业发展、延伸司法职能四个方面帮助和支持企业树立信心、共渡难关。

  生态环境诸暨分局

  立足“三服务” 打好“双线战”

  树立标杆,以点带面

  “这次真的学到了,我拍个照片回去让他们照着这个做起来。”说这话的是诸暨市顺达金属装饰科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李仕德

  该公司所在的次坞镇是诸暨市北部的一个乡镇,它西连富阳、北接杭州,承接了许多杭州企业的生产业务,是诸暨市“与杭同城”的先行地、桥头堡。

  其中,次坞电镀园区是诸暨市唯一一个集聚式金属表面处理园区,园区内共有五家电镀企业,是五金零件、汽车配件等机械加工产业链上重要的一环。


  在此次防疫期间,生态环境诸暨分局立足三服务精神主动出击,借此次疫情停产的机会,多次赴现场指导企业对存在的环保隐患问题进行针对性的整改。并以树立标杆,以点带面的方式先重点整治好一家,再让其他的企业对已整改好的企业进行参观学习。

  一方面,让企业直观得看见与高标准之间的差距,提升了环保意识,另一方面,也帮助企业可以更好更快的复工复产,这也就有了开篇那一幕场景。

  “网上办”,让企业“零跑腿”

  为打好防疫情、助复工的双线战役,在市局“暖心十条”以及市执法队《保生产稳发展11条帮扶细则》的指导下,生态环境诸暨分局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接属地乡镇街道,对预新上的防疫物资、民生急需的项目积极摸排,做好政策宣传员,让企业“零跑腿”。


  诸暨康星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诸暨市陶朱街道一家从事日用化学产品研究制造的企业。防疫工作开展以来,该厂积极响应号召,预增设一条年产50吨手消毒用酒精凝胶项目,但受疫情影响,编制环评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普遍未正常上班,且负责审批的市政务服务大厅已全面停止现场业务受理,导致该业务短期内无法得到正常办理。

  生态环境诸暨分局得知该情况后,迅速联系康星化工,通过开展“网上办”的线上办理方式受理企业资料,经审核该项目为应对疫情所需的建设项目,可直接通过报备制绿色通道,实行“先生产、后补办”的环评“豁免”措施,把原本正常需要一个月办理的相关手续,当天即通过了报备,为企业战“疫”争取了时间。

  截止目前,防疫期间已有2家口罩生产厂家、1家免洗洗手液生产厂家、1家ct机配件生产厂家通过环评审批绿色通道,通过“网上办、掌上办”审批企业23家次。

  持续环境风险排查工作

  在双线战役开展的同时,生态环境诸暨分局也始终秉持“严管即厚爱”,帮助企业发现环保隐患杜绝环境风险即是最好的服务的理念,持续开展环境风险排查工作。

  2020年3月1日,执法人员在对诸暨市华新电镀有限公司指导整改复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危废仓库中槽液槽渣混合存放,且槽液桶上未贴上标识标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贯彻落实《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保生产稳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精神,确认企业确无主观故意,且未造成严重污染后果,并立即改正分类存放、补贴标识标牌,执法人员对其免于处罚,并指导企业规范内部管理,加强人员培训方面进行了指导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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