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全市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11〕32号)和《诸暨市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规划(2012—2014)》文件精神的要求,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从2012年开始,依托诸暨市烈士陵园,统筹规划,适当集中,分类实施,于2014年8月完成所有散葬烈士墓及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工作。2013年完成68处散葬烈士墓和28座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修缮。
二、保护范围和方式
保护范围:诸暨市烈士陵园及未列入县级以上管理保护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主要包括散葬烈士墓,零散烈士纪念碑、亭、塔、馆、堂、雕塑等。
保护方式:散葬烈士墓采取集中保护和就地保护相结合,其他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以就地保护为主的方式。
(一)散葬烈士墓的保护
1.对无名烈士墓以及无烈士后代、直系亲属管理的散葬烈士墓,以迁入乡村公益性墓地集中保护为主,就地保护为辅。
2.对由烈士亲属管理的单个散葬烈士墓,烈士亲属有意愿将散葬烈士墓迁到乡村公益性墓地的,以迁移为主。
3.委托亲属和村、居委会管理实施就地保护的烈士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缮美化,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保护管理协议,明确烈士墓保护责任人及职责。
4.迁入乡村公益性墓地的烈士墓,其规格和样式,按照公益性墓地的标准实施,同时按照尊重亲属意愿和人性化迁移的原则做好迁移工作,村委会同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迁移安葬保护管理协议。
(二)其他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
纪念碑、亭、塔、馆、堂、雕塑等零散烈士纪念设施,采取就地保护的方式,在原地予以修缮。各镇乡根据本地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数质量情况,做好工程的设计招标,按计划完成纪念设施的修缮工作。
三、补助标准
(一)散葬烈士墓。散葬烈士墓的修缮补助标准10000元/处,超出标准的按标准补助,实际修缮支出不足标准的,按实际支出补助。
(二)零散烈士纪念设施。零散烈士纪念碑、亭、塔、馆、堂、雕塑等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补助须经工程招投标并竣工验收合格后原则上每座补助20万元,具体补助金额根据纪念设施保护规模和实际工程量确定。
四、组织实施
1.镇乡(街道)根据2013年修缮实施计划表制定镇乡具体年度实施方案,与散葬烈士墓的管理责任人签订保护管理协议,同时做好纪念设施的工程招标工作,实施修缮前后都应留有影像资料。修缮工作结束后,经民政局、财政局验收合格后,拨付修缮经费。
2.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工作必须遵守国土、林业、城建、殡葬管理等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3.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工作必须在现有的设施基础上进行修缮,杜绝因盲目扩大而造成不必要的社会影响问题发生。
诸暨市民政局
诸暨市财政局
诸暨市零散烈士纪念设施2013年修缮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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